11月23日,凤冈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到土溪镇洪渡河水域开展生态修复活动,现场投放鱼种25778尾。

据了解,2020年11月25日,凤冈县综合执法局土溪分局检查本镇酒楼时,查出酒店里有黄颡鱼(黄辣丁)、赤尾子、鲫鱼等野生鱼共计23斤。经查实,这23斤野生鱼由该镇陈某在土溪镇河洪渡河水域用鱼网捕获。凤冈县农业农村局随即对陈某进行非法捕捞使用的两张鱼网进行鉴定,均属于天然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为了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主动上交7000元到凤冈县农业农村局用于购买鱼种开展生态修复。

最终,凤冈县人民法院为保护国家水产资源不受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李世奇 文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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